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08〕1号
关于进行2008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
各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生产企业: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将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进行2008年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限:
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二、年审方式:
(一)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供年审材料;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查,其抽查比例占全国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企业总数的30%。
三、企业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供如下年审材料: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表》1份(见附件1,可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www.chinasafety.ac.cn)“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专栏下载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专题服务—劳动防护”专栏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生产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合同、隶属国有大型企业共用产权证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证明)复印件;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2008年度“安全标志年审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2)。
四、检验样品由参加年审的生产企业按抽样数量要求自行抽样,并认真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审检验抽样单,加盖公章后,寄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抽样单见附件3,下载方式与附件1相同)。
五、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年审栏加盖年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给予公告。
六、对年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撤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给予公告。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超过年审时限的或无正当理由延期报送年审材料的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八、年审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2个月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九、安全标志标识印制式样必须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
十、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年审费用。
十一、年审材料报送邮寄地址如下:
收件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收件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表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