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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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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22〕240号


 

关于印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检验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行为, 确保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真实性,我中心制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工作规范》,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2010年发布的《关于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的若干要求的通知》(劳防安标字〔2010〕121 号)同时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工作规范


一、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相关检验检测工作,适用本规范。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工作包括发证检验、换证检验、年审检验、事项变更检验、监督抽查检验和仲裁检验等类型。

三、安全标志管理单位根据安标管理工作需求,指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安全标志管理单位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协议,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协议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四、检验检测机构应于每年底向安全标志管理单位提供加盖本机构公章的检验检测资质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当资质证书及附件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标产品相应检验规范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检验检测工作要合法合规,并满足安全标志管理单位有关管理要求。

(一)不得伪造检验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二) 不得超范围开展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检测工作。

(三)不得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检测设备出具检验数据。

(四) 检验检测结论不合格时,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接收送检企业的替换样品。

六、检验检测机构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产品的检验检测任务,可经安全标志管理单位同意,依照法规要求委托安全标志管理单位认可的其他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的部分项目。

七、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认真检查并记录样品包装物的完好性,以确定检验样品的真实性,并核对样品数量。

八、检验检测机构需按照安标管理信息平台的操作流程开展工作。

九、检验检测机构在收到样品后应及时进行检验检测,并应在45日内完成样品检验检测工作。每批检验样品必须保留样品,样品保留时间不得少于90日。

十、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检验检测规范》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十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分别寄送安全标志管理单位和送检企业。

十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向安全标志管理单位报送检验检测任务完成进度。

十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参加安全标志管理单位组织的有关检验检测活动。必要时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抽查和仲裁检验。

十四、检验检测机构有违规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及诉至法院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进行通报。

十五、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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