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23〕514号
关于修订《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公告
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对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造或贴牌制造的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制造或贴牌制造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单位可以是产品制造商、国内代理商、贴牌制造商及其他经营单位。
申请安全标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制造商
1、具有所在国的合法资格,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全资子公司、长期代表处或代理商;
2、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
3、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等人员;
4、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
5、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6、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7、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内代理商
1、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不少于一年的有效合法委托协议;
3、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应了解所代理产品中国相关标准的要求;
5、代理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进口批次的检验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贴牌制造商
贴牌制造商应具备条件,按《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申办单位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平台网址:https://www.lachina.org.cn)。
第六条 安标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经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安标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技术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第八条 技术审核合格的,对代理进口的申请单位,组织产品抽样,对产品制造和贴牌的申请单位组织现场评审,通过后进行产品抽样。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样品寄至安标中心指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第十条 经材料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安标中心向申请单位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安全标志证书,采取有效期管理。获证单位应于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180日内申请办理换证。
(一)申请单位为产品制造商的,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二)申请单位为国内代理商的,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三)申请单位为贴牌制造商的,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