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劳防安标字〔2023〕515号 关于修订《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告 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对2013年2月1日发布的《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贴牌制造指的是一方委托另一方加工制造其指定的产品,并冠以自己的品牌销售。委托加工的一方为贴牌商,是品牌的拥有者。加工方为制造商,制造商应当是获得同类型、同防护性能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 凡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进行贴牌制造的,应当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贴牌商可以是国内企业、国外企业及其他单位。 第五条 贴牌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国大陆地区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资格; (二) 港、澳、台及国外申请单位应具备所在地区或所在国的合法资格; (三)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等人员; (五)具有能检测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验检测设备; (六)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八)具有独立产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涵盖注册类别第九类第0919分组 (九)委托加工企业产品已取得相应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办单位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平台网址:https://www.lachina.org.cn) 第七条安标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经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安标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技术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第九条 技术审核合格的,由安标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条 现场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抽样。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样品寄至安标中心指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 经材料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安标中心向申请单位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二条 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需要延续的应在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80日内提交换证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贴牌制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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