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劳防安标字〔2025〕364号 关于修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2018年7月12日发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劳防安标字〔2018〕2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2018年7月12日发布)同时废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1日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基本要求,适用于安全标志的申请、评审及其他相关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第四次修正,2024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实施) GB/T 19000-2016/ISO 9000:2015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AQ 6111-2023 个体防护装备安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劳动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3.2 安全标志 确认企业具备提供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能力标识。 3.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劳动防护用品。 3.4 防护性能 个体防护装备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保护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能力。 3.5 文件 信息及其载体,如记录、规范、程序文件、图样、报告、标准。【ISO 9000:2015 3.8.5】 4 一般要求 4.1 原则 安全标志申办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通过系统、规范的管理,有效控制生产及工艺过程,建立相应检验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确保所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4.2 建立和持续改进 申办单位应依据本规范的核心要求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管控体系,在生产管理过程中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并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持续改进并保持生产管控体系。 5 核心要求 5.1 主体资格 申办单位应为合法的主体,具有有效的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具备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具有合法使用权的生产场所,所用土地需为工业用地。 5.2 组织机构及职责 5.2.1 组织机构 申办单位应根据工作的需要,结合实际,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 5.2.2 职责、权限 申办单位应明确设置的组织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并实施相应的考核制度。 5.3 生产设备、检测设备及工艺装备 5.3.1 基本要求 安全标志国内制造和进口制造业务的申办单位应配备能够满足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含相关试剂)及工艺装备,拥有其所有权并确保能正常运转。 安全标志贴牌制造业务的申办单位,应配备能够满足相应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检测设备(含相关试剂),拥有设备所有权并确保能正常运转。 5.3.2 管理要求 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及工艺装备管理制度,明确其采购、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要求,保留相应记录。 应建立并及时更新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及工艺装备台账。 5.3.3 安全操作 申办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结合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及工艺装备的操作和使用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各类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及工艺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5.3.4 检定/校准 申办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检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保留检定(校准)证书,并保证在有效期内。 5.4 文件管理 5.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获取制度,明确主管部门或人员、获取的渠道和频次,及时获取企业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质量、计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 申办单位应认真分析获取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识别出本企业适用的条款内容,及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岗位。 申办单位应将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条款内容及时融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并在工作中得到落实。 5.4.2 文件控制 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完善的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各类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更改、回收、废止等方面的要求,并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 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文件,确保使用部门或岗位得到文件的现行有效版本。 对所有文件应加有效性和受控状态标识。 记录作为一种证明性文件,应保持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分类合理、方便查询,存放适当、不得损毁,保存期限应至少为5年。 5.4.3 技术文件 申办单位应有完整的、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技术文件,并保持与生产实际的一致性。 5.5 过程控制 5.5.1 采购及验收 国内制造和进口制造业务的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原辅材料、零部件、外购件及外协件的采购控制制度,明确对供方的评价要求并进行评价,形成并保存评价记录,建立并保持动态的合格供方名单,并确保在合格供方名单中选择供应商实施采购。申办单位应有对采购物品的验收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验收,并保留验收记录。 安全标志贴牌制造业务的申办单位,应明确对委托加工企业原辅材料、零部件、外购件及外协件的采购要求,并在相关管理制度或委托加工协议中予以明确。 5.5.2 生产过程 国内制造和进口制造业务的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工艺管理制度,制定关键工序的工艺卡,明确控制参数或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应对半成品进行严格控制,不合格品应分区摆放、标识,并按规定处理并记录。 贴牌制造业务的申办单位,应明确对委托加工企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的管理要求。 5.5.3 产品检验 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产品检验制度、检验规程,确定检验部门或者检验人员,赋予其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利。 申办单位检验室的检验环境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企业检验规程的要求。 申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检验并保存相应记录。 5.5.4 仓库管理 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仓库管理制度,应有清晰、完整的出入库记录。 仓储物品应分类、分区摆放并标识清晰,具备通风、防潮的基本条件。仓储设施及作业应满足安全要求,涉及危险品的存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5.6 人员能力 各类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申办单位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应了解有关生产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本人岗位职责。 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了解与产品有关的安全防护性能知识与技术要求。 检验人员应了解产品标准相关要求,在具备安全标志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取得相应产品的检验培训证书,能够熟练、准确地进行检验,并具备出具完整、准确、真实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的能力。 与生产相关的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并应保留培训考核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相关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7 作业场所管理 5.7.1 现场作业和操作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遵守本企业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7.2 作业空间及作业环境管理 生产、仓储、检验、辅助区的总体空间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作业场所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和通风等环境条件,作业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危险废物应有相应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 5.7.3 安全和职业健康管控 申办单位应建立、实施并保持各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留存相关执行记录。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控制和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作业场所有多个生产经营主体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应按规定给职工配发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作业场所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用电管理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7.4 预案、演练和疏散 应结合所在区域风险特点和申办单位生产实际,按规定制定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应明确应急演练频次,按期开展应急演练,并留存应急演练相关记录。 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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