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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换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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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14〕67号


关于2015年换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通知

各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1号令)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安标中心),从2014年11月份,开始受理2015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换证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生产企业。
  二、受理时间:本次换证受理工作从2014年11月份起至2015年9月底止。
  三、换证时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通知的要求及程序报送换证材料。材料寄出日期以邮戳为准。
    四、换证材料
    (一)需报送的换证材料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换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在安标中心网站下载,地址:
www.chinasafety.ac.cn/la“安标文件”栏《关于2015年换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通知》附件1。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
  3.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换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换证现场评审通过后,由专家组抽样,企业寄送样品,检验机构将换证检验报告直接寄至安标中心);
    4.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申请单位持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同时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生产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合同、隶属国有大型企业共用产权证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换证材料自查表》
    换证单位应按《换证材料自查表》(见附件2)对本单位的换证材料进行自查。
    上次换(发)证材料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变更或修订,应在《换证材料自查表》的“是否变更或修订”栏用符号“√”进行标注;
    如果上次换(发)证材料的内容在证书有效期间进行了变更或修订的,应将变更或修订后的相关材料按《换证材料自查表》顺序整理好附在《换证材料自查表》之后报送安标中心;
    营业执照、生产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不论是否变更或修订均应报送安标中心。
    (三)现场备审材料
    为便于换证单位整理备审材料,安标中心在《换证材料自查表》中对备审材料以符号“*”标注。换证单位应在自查的基础上提供近二年的备审材料,已备现场评审之用,备审材料不需报送安标中心。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企业将上述规定的换证材料报送安标中心。
    (二)安标中心收到生产企业换证材料后,对换证材料进行初审。换证材料符合要求的向其发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换证受理通知书》;换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其发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换证补充材料通知书》或电话通知。换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后的30日内完成材料补充,逾期未补充或补充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发出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不予受理换证的生产企业,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180日内,不得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三)安标中心对受理的换证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经技术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换证企业发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整改通知书》。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技术审查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被终止技术审查的生产企业,自被终止技术审查之日起180日内,不得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四)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安标中心向换证企业发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通知书》,对换证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并抽样。
    1.现场评审依据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劳防安标字[2013]1号文件)。
    2.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3.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五)审核发证:安标中心对换证企业进行综合审核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给予换发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并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不予换证的生产企业,自不予换证之日起180日内,不得重新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六、对未按规定参加换证的、无正当理由超过换证时限规定报送换证材料的、全部产品换证检验不合格的、全部产品换证现场评审不通过的生产企业。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被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再次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七、换证企业应按规定交纳换证费用。
    八、换证材料报送邮寄地址:
  收件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29

   

    附件: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换证申请书
         2
.换证材料自查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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