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关于进行2015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

关于进行2015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

阅读数:2075 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15〕10号


关于进行2015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

 

各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将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2011年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和2011年第一次换证的生产企业,因其证书将于2015年到期并换证,故不参加本年度审核),进行2015年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限:
    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年审方式:
    (一)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供年审材料;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比例对参加年审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三、企业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供如下年审材料: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表》1份(在
www.chinasafety.ac.cn/la“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申办指南”专栏下载或在www.chinasafety.gov.cn“主题服务—劳动防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指南”专栏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生产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合同、隶属国有大型企业共用产权证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证明)复印件;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2015年度各获证产品及产品类别的“安全标志年审检验”报告原件一份(2015年度年审检测检验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表见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
    四、检验样品由参加年审的生产企业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检验样品数量》要求自行抽样,并认真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检验抽样单》(检验样品数量及抽样单见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加盖公章后,寄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产品检验抽样单》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1.检验类别栏:填写“安全标志年审检验”;
    2.产品名称栏:对应年审表中的产品名称填写;
    3.产品类别栏:对应年审表中的产品类别填写;
    4.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栏:是指企业内部按款式、功能等进行的编号。
    五、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年审栏加盖年审专用章。
    六、对年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撤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给予公告。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超过年审时限的或无正当理由延期报送年审材料的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八、年审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的,自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或整改不合格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九、年审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时限送检样品的,监督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或其产品,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十、生产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在年审表相关栏目中标注,并附生产场所变更说明一份,主动接受生产场所变更评审。生产场所变更评审不通过的企业或其产品,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十一、安全标志标识印制式样必须符合《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附件2的要求。
    十二、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年审费用。
    十三、年审材料报送邮寄地址如下:
    收件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收件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29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