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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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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文    件

劳防安标字〔2007〕12号



关于开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

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

    为了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切实保障生产一线工人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7〕115号),我中心将开展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监督检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工作的时间

    监督检查工作将于2007年7月至12月进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

    ㈠ 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单位是2006年通过换证方式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

    ㈡ 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产品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防尘口罩、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特种工作服、安全鞋(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将采取年度现场复评审的方式进行,我中心将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现场评审小组,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评审规范》按比例分批分期地对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复评审。对现场复评审未通过的企业,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撤销该企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特别是对于为降低成本,使用价低质次的原材料生产产品的、偷工减料的、未能保持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时的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超范围生产的,一经发现,我中心将立即撤销该企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四、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㈠ 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应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现场评审规范》立即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应尽快整改。各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专家组的现场复评审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现场复评审的,我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撤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㈡ 各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机构应做好准备,积极配合这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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